车辆挂靠在单位,工伤后谁来负责?劳动关系又该如何认定?

2024年5月9日

​挂靠指无相关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从事某项特殊的经营活动。在劳动用工领域提到“挂靠”,可能的情形有:企业雇佣在另一企业挂靠资格证并缴纳社保的人员(简称“挂证”);车辆/船舶主将车辆/船舶挂靠在有资质公司下,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简称“车辆挂靠”)等情形。

一、挂靠中的工伤责任怎么承担?

二、承担工伤责任≠存在劳动关系

三、工伤责任包括2个一次性补助金吗?

四、能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一、挂靠中的工伤责任怎么承担?


就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同时结合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挂靠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即挂靠人是工伤的最终责任主体,被挂靠人对该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替代性责任。


二、承担工伤责任≠存在劳动关系


近期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新上线案例中,有3个涉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笔者分析后总结出现在司法实践的态度是:《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当前,挂靠行为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严格审查是否满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

至于劳动者和挂靠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劳动者是否能够既向工伤责任主体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有第三人侵权情况)?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定。





三、工伤责任包括2个一次性补助金吗?


对于被挂靠公司承担的工伤责任中是否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裁判中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因为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2个一次性补助金”)均以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人员与被挂靠公司无劳动关系,不符合享有“2个一次性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给。因为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因此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与正常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无差别。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事先了解当地的司法裁判观点。


四、能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前文讲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被挂靠人承担的是替代性责任,可以向挂靠人追偿。那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以直接在协议中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没有无缘无故地爱”,也没有“无缘无故地挂靠”。实践中被挂靠人往往会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即被挂靠人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风险。此外,从实践案例2中可总结出,在审理挂靠问题时法院通常会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因此,建议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均应该依据规定操作,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挂靠,否则一旦出现员工工伤,被挂靠人轻则将承担员工的工伤风险;重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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