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长跑没坚持下来算不算不符合录用条件

2024年6月7日

案例:

2022618日,刘某至某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成绩、体检结果均合格,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刘某至设备部从事

维修工作,能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2022625日,设备部主管要求刘某参加新员工长跑。当天气温将近40摄氏度,

刘某未能跑完全程。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刘某未能完成军训及体能考核,说明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由于公司未能证明曾告知刘某在体能考核中过关属于录用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长跑,两审法院均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几项条件:

在录用时已经明确告知员工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一系列可量化的与岗位要求相关的标准、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首先,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告知参加体能考核且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并完成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其次,刘某应聘的是机修工岗位,他通过了公司的面试考核,入职后也能够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与岗位有关的下作,这可以说明刘某的工作能力符合录用条件。最后,长跑与其工作性质相关性不大,“吃苦耐劳”也不是一个可量化的标准,刘某没能完成长跑,并不能证明其在工作中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更不能说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

综合上述因素,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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