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也应受罚

2024年10月28日

案情介绍

陈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于20234月生产后在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陈某未回公司报到,也未请假。产假期满后一周,服装公司与陈某联系未果;第8天,公司向陈某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但是,直到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8天后,陈某才返岗。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一周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则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休完产假后未及时到公司报到,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也未遵守公司的返岗时限要求,公司认定她为旷工多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裁决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用该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非无原则。上述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纯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由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理解为对“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如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此,女职工不能因自己处于三期而不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



来源() 作者(义祥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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