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提高医保床位费支付标准

2014年11月4日

101起,海南省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

    据海南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本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由参保人员自付。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付:未经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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