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调整期 企业如何更好的安置员工

2016年11月23日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尤其是产能冗余行业的调整,裁减人员成为诸多企业直接面临的问题。在过去的几个月中,新闻媒体也报道了一些企业的减员行为。

在纷纷扰扰的所谓“企业裁员”报道中,我们能看到企业实际做法上的区别。许多民企采取的是无期限放无薪长假,迫使员工苦于生计自动辞职,以避免主动裁员经济补偿成本。而不少国企从维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给职工多种选择,比如拿经济补偿金离职,或者待岗、内退、转岗就业等。

由此看来,部分媒体的报道不区分上述内容,统一冠之为“裁员”是不客观的。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对于法律上真正意义的“裁员”,对于企业主动对冗余职工的安置,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企业“零待遇”放长假系违法行为

对于企业因客观因素停产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给职工放假,放假期间的待遇,第一个月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还应当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一些地方政策,社保缴费特别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社会保险缴费减、免、缓的待遇。但是,从见诸报端的情况来看,许多民营企业靠放长假、不支付任何待遇的方式逼迫员工辞职,实现变相“裁员”的,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以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定“裁员”有其法定的内涵与程序

法律口径上的裁减人员,必须建立在法定内涵与程序的基础上,即企业因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而进行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需事先征求工会与职工意见,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制定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方案,进而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口径上的裁减人员是企业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在全员降薪增效还是减员增效,两种选择面前,做出的痛苦选择。对被裁减的职工而言失去的是工作机会,但法律上规定他们应享受的经济补偿权益不应当受到侵害。因此,法定之经济性裁员是以不侵害职工合法的经济利益为前提。

人员再安置与“裁员”不是等同的概念

在国有煤炭、钢铁、石油等行业,在能源和钢铁受国外环境的影响,降低产能,导致主要业务岗位上的人员冗余时,企业内部往往对职工实行再安置。诸如:由生产岗位安排到三产岗位,由销售岗位安排到服务类岗位,由主营企业安排到其他关联企业,由正常上班安排成部分工作时间或待岗,符合条件的实行内退等。这种安置在法律上属于劳动合同岗位变更行为。对于职工来说他们自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接受企业内部的另行安置,也可以与企业协商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自行选择择业机会。

由此看来,在面临经营困难时,企业实际上面临多种选择。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裁员是对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重大破坏,企业应当主动地从积极的角度思考人员就业问题

有职业素养的技术工人是“人力资源”

无论从任何角度出发,都不能否认在今天,熟练的有职业素养的技术工人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既然是“资源”就有其对应的市场价值。企业将职工培养成熟练的技术工人,需要花费昂贵的时间成本与管理成本,而裁员就是裁减本企业的资源。未来如果恢复再生产,则需要招募新人,重新进行培训,进而承担二次培养的费用。在此情形下,企业可以从裁减资源的角度变换为充分利用资源的角度来变通。

改变观念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诸多地方性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一般采用当地招聘的策略。对于职工来讲,就近择业,一方面可以照顾家庭,另一方面熟人社会比较适应。而在区域性就业形势不太好的情形下,职工无奈要离开“熟人社会”,到陌生的区域再就业,他们不免困惑彷徨。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可否考虑为职工整体安排或联系跨区域就业的渠道。例如:以企业的名义,与外地企业联系,主动输送职工到外地企业工作,不同区域企业之间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与调配。外地企业负责安排工作,支付薪资待遇,本地企业负责职工的组织。两家企业可以约定由外地企业支付费用,本地企业为职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其社会保险缴纳在本地的连续性。

当然,这一做法需要企业管理者改变观念,同时,也需要职工改变观念。

经济补偿抵不上信任

在企业经营困难时,如果企业管理者首先思考的是进行裁员,那么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机制就会被打破。而重塑信任机制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经济补偿的成本。因此,企业在经营困难时,以开拓的视野,积极主动地利用行业或区域之间的差异性,跨区域企业安排职工就业,或积极主动地利用行业的差异性带领职工二次创业,均是较好的解决思路。

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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