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某于2017年11月6日到某商场从事促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杨某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商场每半个月肢付- -次工资。在合同中,还载明了“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条款。
2018年7月25日,杨某在商场上班时不慎从自动扶梯上摔下,后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由于商场并未给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遂主张由商场支付其工伤待遇,但商场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由拒绝支付。
杨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商场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77元。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费用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I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中的全部职工既包含了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又包含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非栓日制用工形式虽然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但从法律属性上讲,非輇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理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中,杨某因工负伤,而商场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商场关于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的抗辩,因该条款内容与《工伤保险条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因此,杨某要求商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故劳动仲裁依法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