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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员工自动离职

2014年4月1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问:我在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工作,最近我公司一名导购小姐在四天前突然毫无预警的就不到公司上班,打电话也无法联系到本人,公司只好安排其他导购小姐顶替她的职务。公司销售部门向我提出疑问,是否可以以自动离职开除她?如果不能,应当如何处理?

答:自动离职在认定以及程序上都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已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签收日期。只有在收到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是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本案中,这位导购小姐既不请假也不上班,公司以自动离职处理,符合法律、法规。但是,公司要以自动离职处理这位导购小姐,必须按照这个规定中诸多的步骤和程序操作,否则就会面临公司的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建议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中的有关旷工达到一定时限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员工的缺勤状况,以违纪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更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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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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