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职工被A单位借调到B单位工作,该职工与A单位签有劳动合同,A单位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现该职工在B单位工作中不幸受伤,工伤认定机构应该以那个单位作为工伤认定主体?
案例解析:《工伤保险条例》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其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本案的工伤认定主体应当是该职工的实际用人单位,即A单位。
在现阶段,各种用工形式及用工类型会经常发生变化,这些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主体应该予以明确。比如说现在广泛存在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对此,一些地方法规,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明确,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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