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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问题

2014年4月1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3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5日至9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经依法废止,农民工的医疗期规定适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平等对待。

  工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大致范围,地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伤,制定不同的停工留薪期。
  

一、     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病假期则是指经用人单位核准的员工因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医疗期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仅可以停工休息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可见医疗期有固定的计算办法及数额。主要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第二,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而病假期则是根据劳动者实际申请的并经单位核准的停工休息期间,主要以实际申请和发生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主要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病假期间可以停工休息;第二,应当支付相应工资。

虽然医疗期是固定的期间,但员工休病假是否超过医疗期则涉及到病休期如何计算为医疗期的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可见,病假期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总的来说,第一,是累计计算;第二,累计计算有法定的范围。超过法定计算周期以外的病休期间不能算做医疗期。

二、     医疗期满与合同期满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合同期满日与与医疗期满日通常不一致,所以实际生活中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已到期,而医疗期还未届满;

(二)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医疗期已经届满;

(三)医疗期与劳动合同期同时届满。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自动顺延

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还需支付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0811日以后的部分纳入计算)和医疗补助费。譬如某员工月工资2000元,053月入职,劳动合同083月到期,医疗期084月到期,则单位需支付终止经济补偿金1000元(半个月工资)及6个月医疗补助费12000元,合计13000元。

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如上例,若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则该员工可领3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及6个月医疗补助费。

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计算方法同前。

三、     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另《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合同期满终止还是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解除,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6个月的的医疗补助费用,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时,劳动者处于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状态,医疗补助费都应当支付。

而对于经济补偿金,则根据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理由来确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解除与终止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0811日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折合的经济补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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