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门诊人员请根据申办病种按下列资料进行申报:
1、 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2、 糖尿病伴病发症;
3、 肺源性心脏病;
4、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5、 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6、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8、 重症帕金森氏病;
9、 慢性心里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10、 癫痫
提供近期三个月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将表格填好送到领表处加盖公章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自体检之日起15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到领表处查看审批结果。
11、
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包括白血病需继续化疗着)
提供病历及门诊放疗或化疗的治疗方案(加盖公章)
12、
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
提供近期的门诊透析记录单(加盖公章)
13、
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提供器官移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14、 支气管哮喘(年有住院记录者)
提供本年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提供介入时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16、 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提供瓣膜置换时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
17、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提供病历资料以及制定医院(兰大二院精神科、市第三人民医院)指定专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近期三个月的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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