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张是某知名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小张与某研究所签订了项目研究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对某地的灵活用工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所支付其劳动报酬。2012年12月,小张完成该项目研究。研究所认为小张工作出色,于是与小张签订了新的项目研究合同,约定小张独立完成另一项目。2013年6月,小张完成了第二个研究项目。研究所仍然很满意,正打算照原来的模式和与小张签订新的项目研究合同时,小张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研究所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协商不定,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对其概念和试用期进行了规定。这事实上为用人单位采用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供了空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照办。于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此风险,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独立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的合同类型。连续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项目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并且有选择签订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小张与研究所虽然已经签订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研究所有权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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