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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怎么报销就医费用

2016年11月2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异地就医,“异地”包括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一个城市里,跨区县的异地就医。第二种情况是在一个省里,不同城市的异地就医。第三种情况是跨省的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的人群主要可分为5类:一类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要指居住地户籍的居外退休人员;一类是异地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退休人员;一类是长期在异地工作的人员;一类是因临时出差旅游等原因需要在异地就诊的人员,一类是因病情需要异地转诊的人员。

为更好地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医时遇到的垫支和跑腿的问题,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逐步解决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问题的思路。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内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针对第二种情况,要求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也就是说,患者如果在省内跨市住院,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将直接结算。目前,已有31个省建成省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22个省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针对第三种情况,2016年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取得异地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以在居住地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此外,一些地方还通过点对点(省对省,市对市)等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群的跨省结算问题。患者在异地就医之前,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了解本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如果就医地还未与参保地实现直接结算,患者在就医地垫付医疗费用后再回参保地按照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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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兰州义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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