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18年3月,某公司工人徐某从单位下班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避免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正在这时,一辆小汽车与徐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当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判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徐某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当地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徐某为工伤,由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 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徐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
1、受伤害者为职工;
2、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
3、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4、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
5、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5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合理路线是第二个要件中的要素。" 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读为三个要素,一目的要素,职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间路线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徐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不符合“合理路线”这一判定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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