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企业在招聘女性员工时,总想询问其婚育状况。如果女性员工隐瞒入职后被发现,能否以“不诚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请看下面的案例分享。
【案情详情】
金某2017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她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婚姻状况一栏她填写的是末婚,而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的是刘某某。
2018年4月公司无意中得知于金某实际上在2015年已经登记结婚,而刘某某实际上是她老公。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九条规定: "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
公司以金某隐瞒婚姻状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金某认为婚姻状况是她的个人隐私,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案情分析】
此案例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且劳动者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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