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会和员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
但最后到头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用工风险, 具体详情,可以参考今日分享的案例。
周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地产公司工作。在办理入职时,地产公司承诺,如果周某不需要缴纳社保的话,月工资可以到手3600元,周某为了到手工资多一些表示同意, 双方随即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周某自愿放弃由地产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底,周某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向该地产公司提出要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后周某以地产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地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于是,周某便将地产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地产公司以周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
本案中,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要求地产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公司未进行办理,周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地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多劳动者为了多得工资,通常会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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