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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未交接,造成损失要赔偿

2021年3月2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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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淡漠,说离职马上就走人,工作交接也不办。结果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个时候员工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贾女士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成品库管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10日,贾女士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离职原因贾女士写的是工作量大、工资低、加班次数多。

在该份辞职申请书员工承诺栏载明两条:

1、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协理交接手续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人知悉因主动辞职的法律后果。

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办理交接事项栏特别注明:办理完交接工作、盘点账目、文件材料后可离职。

在承诺人签名处有贾女士的亲笔签名。

公司于3月15日同意了贾女士的辞职申请。然而,贾女士在当天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就直接从公司离职。

2019年6月18日,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

1、贾女士向公司支付因未按规定时间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紧急调动人工损失5035元;

2、请求贾女士支付因未办理离职交接给公司带来的账务核对人工成本7360元;

3、请求贾女士支付因异常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紧急公关损失和商誉损失30000元。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贾女士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对给公司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公司主张的紧急调动人工损失5035元实为贾女士的继任者工资,这非贾女士未完成交接工作离职造成的损失;公司主张7360元的财务核对人工成本确因未经交接离职产生的费用,仲裁委予以支持;公司主张的紧急公关损失和商誉损失3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肥实际支付,已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谓公关及商誉损失确系贾女士离职造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贾女士向公司赔偿公司账务核对人工成本7360元。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下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贾女士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而且未办理工作交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例也算是个广大的劳动者提了个醒,虽然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但是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否则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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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义祥人力) 作者(义祥人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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