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公司将和你续签合同,并把你调到离家更近的门店,职位,待遇都不变。
施某:居然不升职加薪?
2.施某: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怎么办?
3.施某:我觉得不方便,就是变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我不签,你们得补偿我!
公司:那公司可办不到。
4.仲裁:劳动合同条件是维持,提高了还是下降,不能由主观体验决定,要看客观情况。
“ 让我到家附近上班就是优待我了?我觉得不方便,就是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我不签,公司得给我经济补偿!”对于劳动合同中的变化,施某很不服气。
施某是某连锁生鲜超市集团下属一家连锁店的负责人。不久前,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施某觉得自己在任期内工作表现不错,猜测公司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会给自己加薪或升职,来留住她这样的资深员工。
但施某只猜对了一半。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果然提出要和她续订劳动合同。但当她拿到公司提供的拟续订的劳动合同时,却发现公司并没有给予她更高的待遇,只是将她的工作地点变更为离她家更近的一家连锁店,仍然担任负责人,岗位职责与薪酬福利不变。
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施某,公司有门店负责人定期轮岗的制度要求,于是公司结合制度要求,同时考虑方便员工通勤、提供人文关怀的需要,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将她安排至她家附近的门店轮岗;如果她在轮岗中绩效表现仍然出色,公司将很快提拔她。
施某听了这番话,并没有释怀。她向公司提出,自己并不认为工作地点被调到家附近是什么关怀,让自己离开已经熟悉的客户、团队去适应新环境,是一种变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她还提出,自己咨询过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可以不接受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要么加薪,要么就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拒绝了施某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合同也没续签成。施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了解案情后,在调解阶段,仲裁员告诉施某,她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不仅包括薪酬、职位,也包括工作地点等。而且,劳动合同条件是维持、提高还是下降,不能仅由当事人主观体验来决定,而是要看客观情况和相关证据。在公司提出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对工作地点的变更,实际上是使工作地点离施某的固定住所更近了,客观上方便其上下班,节省了通勤成本,因此可以认定为提高劳动合同条件;施某认为这种调整对自己不利,这一观点与常理相悖,却拿不出客观证据,只凭主观感觉来进行评价,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错误。
了解法律规定后,施某解开了心结。最终,经过调解,施某和公司握手言和,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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