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周到A公司应聘管理岗位,经面试,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三天后,用人单位就把录取通知书寄给了小周。
小周拿着录取通知书去公司报到时,公司人事经理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时告诉她:“一个星期后开始工作,之所以现在签合同,是想把人定下来”。小周对此表示同意,就在家等着。
第二天,小周在上网聊天时,一位同学告诉她有一个银行正在招聘管理人员,建议她去试试。小周想反正闲着也是闲着,而且薪水要比A公司给的要高很多,就投了简历,并马上接到了银行的面试通知。去A公司上班的前一天进行了面试。上班一个星期后,小周就接到了银行的录用通知。经过再三考虑,小周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要求公司支付她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的工资。公司坚持虽然在上班之前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从订合同到上班之前这一星期没有到公司劳动,也就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周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仅能支付上班这一周的报酬。小周不同意,认为从订立合同那时起双方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坚持要求A公司支付两周的劳动报酬,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
评析
这是一个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成立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本案中,小周虽然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一个星期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是从用工之日算起,即小周正式上班那天起建立的,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所以合同订立后到上班前这一周小周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就没有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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