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为某科技信息公司员工,2021年11月1日向公司申请病假一个月,但未实际就诊,向部门经理提交了网络购买的某医院病例及诊断说明、票据。科技信息公司向某医院核实确认刘某未至该院就诊,11月5日找刘某询问病假的真实性,刘某承认资料为假并于改日出具《检讨书》,之后刘某未到公司工作。11月16日,科技信息公司以刘某伪造病假资料,2021年11月1日后缺勤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该日起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主张其在请假次日后向公司提出停止休假,但被告知在家等通知,并非恶意不去上班,且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将科技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科技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刘某进行告知。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构成旷工。刘某向公司提供虚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申请休假时间长达一个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因单位规章制度的局限性,可能导致部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被记载于单位规章制度中。但如相关劳动纪律为众所周知的,应当为劳动者所遵守的基本劳动行为准则,即使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均未对此种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亦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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