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_150px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320_50px
义祥点拨inspiration

员工因提供虚假学历及业绩材料被辞退是否合理合法?

2025年7月16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员工):赵某,某贸易公司销售专员,2024年2月入职,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被申请人(公司):某贸易公司,主营进出口贸易,招聘销售专员时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2年以上同行业销售经验,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争议焦点

 

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赵某提供的学历及业绩材料均为虚假信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拒绝其诉求。

 

员工存在的错误及具体事实

 

1. 伪造学历证明,隐瞒真实教育背景

赵某入职时提交的简历及入职材料中,声称自己毕业于某知名高校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历),并提供了伪造的毕业证书。公司核查发现,其实际仅为专科毕业,与岗位要求的“本科学历”不符,且伪造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入职管理规定》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的条款。

 

2. 虚构工作业绩,误导公司录用决策

为证明自己符合“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赵某伪造了前雇主的业绩证明(显示其2023年销售额达150万元)及3份虚假的客户合作合同。公司通过联系其前雇主核实,发现赵某在原单位仅为实习销售,从未达成过独立销售业绩,与简历描述严重不符。

 

3. 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印证材料虚假性

2024年4月(试用期内),公司安排赵某跟进3个客户项目,但其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不仅未完成任何销售任务,还因沟通失误导致1个潜在客户流失。公司此时进一步核查其入职材料,才发现学历和业绩均为伪造。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 赵某提供虚假学历及业绩材料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 公司在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 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上篇:

下篇:

来源(义祥HR) 作者(义祥HR) 阅读()
相关内容
    94_94px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陇ICP备14001509号

    服务热线:0931-8652230 传真:0931-865223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336号5楼 邮编:730020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375号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