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我国大部分地方法规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多以劳动关系终止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或以该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本人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其法律依据是;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本案中伤残职工所在的湖北省地方法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10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就业补助金每年按20%递减,不足一年按10%计发。所以本案中医疗补助金均应为8个月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即(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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