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种终止情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是法定性,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的,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否则不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第一款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本条款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电力公司不但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也无需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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