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选择调岗是否要征求劳动者同意的问题,劳办法【1996】100号《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这也就是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岗位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需要被调整岗位时,用人单位可以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直接单方决定。如果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上工作,将构成旷工或违纪。旷工或违纪达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在杨先生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其所在公司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上是完全合法的。单位发出到岗通知后,杨先生拒绝报道,已经构成了旷工。单位据此解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得到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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