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国家,但是对于有关类似问题的处理与理解,各法院的主流意见是一致的,均不认为该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认为,“打架双方既非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也非同一工种,两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之后并未及时寻求管理人员处理以解决矛盾,而是任由自身情绪失控,继而发生揪打。因此,打架导致之伤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只是缘于琐事纠纷打斗,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劳动者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其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救济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守认定标准,不能无条件地放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既要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要避免肆意将任何责任都转嫁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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