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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病假,未提供复诊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2024年5月9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案例介绍:

小丽(化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小丽生病后,公司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她的休假治病事宜进行审批。但是她的病情一直不见好转,加之她患的抑郁症,表面看起来又不像什么大病,故公司建议她到一家专科医院进行复查。小丽按照公司的要求到所在区医院进行复查,并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但公司又称需要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小丽又到北京另外一家主治精神疾病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人事又再次拒收她的《病假证明书》。接下来,公司便以连续旷工3天构成严重违纪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一些单位为了防止员工虚假病假,会在规定制度中明确请病假的程序及要求比如员工需要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员工请病假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等。但基于病休权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出于对患病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单位对员工的病假审批权是有界限的如果单位没有合理正当的拒绝理由,在劳动者提交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时,单位理应同意劳动者的病休申请

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员工也会利用单位对病假审批权的限制去钻空子,,如通过医护人员开具虚假或不合理病假的证明,出现了例如泡病假或者假病假的情形,给所在单位的经营与管理造成了很大影响。因此,在保障员工健康权且不侵犯员工隐私的前提下,单位是可以要求可疑病休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复查要求、复查医院的确定要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便利性

回在本案中,当事人所在的公司对于病假的审批也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前期的审批双方都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履行病假手续。但后续公司对其病假存疑时,人事便要求当事人到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核查,当事人也是按照要求在指定医院做了核查,向公司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后被拒收,又被要求到专科医院再次进行复查,复查后人事又拒收了《病假证明书》,拒绝了当事人的病假申请,并以其旷工为由进行了劳动关系解除。

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予接收证明的情况来看,公司此举的目的就是想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找一个合理的理由,但在却忽略了要求的不合理性。因此,最终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公司的做法均被认定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我们建议在病假管理方面首先明确单位管理应当合理化比如审批权限、复查权限的设定,不能苛刻的要求患病员工其次应当标准化和流程化,可将具体的流程体现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请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向谁来履行具体程序,便于员工具体操作最后明确病假申请和管理应当具有边界性劳资双方需要各自守责比如对员工来说不应当泡病假和虚报病假,对于单位来说应对泡病假、虚报病假等情形及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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